(2010)嘉平商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平湖××××有限公司与湖州××清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有限公司,湖州××清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907号原告:平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孔家××村。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湖州××清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号。法定代表人: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清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湖州××清水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平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冻结被告湖州××清水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冬梅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