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宏盛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太仓鸿健机械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宏盛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太仓鸿健机械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672号原告:嘉善宏盛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丁栅镇俞汇工业区东方路738号。法定代表人:张小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引根。被告:太仓鸿健机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新毛镇新港西路89号。法定代表人:王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宏盛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鸿健机械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宏盛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宏盛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宏盛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87元,减半收取1593.5元,由原告嘉善宏盛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