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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武商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舍伟与何军彪、张群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舍伟,何军彪,张群芳,何军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481号原告:潘舍伟,县坦洪乡上坦村江望9号。被告:何军彪,1969年9月2日日出生,县壶山街道西寺溪二巷7号。被告:张群芳,县壶山街道西寺溪二巷7号。被告:何军杰,壶山街道星光7弄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舍伟与被告何军彪、张群芳、何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舍伟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舍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潘舍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杜建跃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