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榆民一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郝世华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榆林钟楼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世华,中国农业银行榆林钟楼支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榆民一初字第893号原告郝世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榆林钟楼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应图,系该行行长。原告郝世华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榆林钟楼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郝世华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榆林钟楼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世华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世华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榆林钟楼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郝世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佳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