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长执字第684-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哲与俞振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684-1号申请执行人王哲与被申请人俞振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长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服刑届满后,下落不明,居住地不详,本院对申请人王哲司法救助5000元,王哲已领取,目前该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于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长执字第684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新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