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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松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光大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温岭市华盛电子机械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光大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温岭市华盛电子机械设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松商初字第105号原告:台州市光大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桥区珠光街1号楼。法定代表人:谢坚。被告:温岭市华盛电子机械设备厂。镇东南停车场。法定代表人:谢玲智。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光大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华盛电子机械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台州市光大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 艺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邵旺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