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吴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顾佩芳、周群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顾佩芳,周群峰,苏州华东国际商业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吴商初字第3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43号。负责人王毅,行长。委托代理人颜国庆,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佩芳,女,汉族,1981年1月30日生,住苏州。被告周群峰,男,汉族,1979年11月21日生,住苏州。被告苏州华东国际商业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经济开发区庞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诉被告顾佩芳、周群峰、苏州华东国际商业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7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伟亚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亦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