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阜民一终字第074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高虹等32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虹,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阜民一终字第07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虹等32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高虹(曾用名:高红),女。诉讼代表人:赵军,男。上诉人高虹等32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辉华,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虹等32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松林,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法定代表人:姚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立志,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傲,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虹等32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一初字第03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裁定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已经另行起诉为由向颍东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该案一并移送至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经审查,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亦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颍东劳仲裁字(2010)第0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0年3月3日向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月9日颍州区法院就该案管辖权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指定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原告)和用人单位(被告)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分别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向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审理,且立案、指定在先,而本院立案在后,故本案不应由颍东区人民法院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高虹、赵军、常韧、李兰云、柳刚、郑军辉、范春茂、李金东、谢金明、时兴伟、胡文刚、张卫东、孙建田、李军、张桂川、李静、刘超、江海、木华成、张振、徐金燕、张新瑜、韩勇、徐琦、刘怀光、卢军、任杰、王利、武文平、周颍辉、高金星、黄宏瑞的起诉。宣判后,高虹等32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由颍东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或由上级法院直接审理本案。其上诉主要理由:1、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颍东区,用人单位主管单位、劳动仲裁地也是在颍东区,故颍东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2、本案影响重大,人数众多,应由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阜阳市颍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2月24日作出颍东劳仲裁字(2010)第02号仲裁裁决,裁决后,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高虹等32人不存在劳动关系。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就该案管辖事宜向本院请示,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指定本案由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审理。高虹等32人亦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0年3月16日向颍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阜阳市颍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颍东劳仲裁字(2010)第02号仲裁裁决,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现颍泉区人民法院、颍东区人民法院均已受理,且互为原、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合并审理。因高虹等32人起诉之前,本案已经本院指定由颍泉区人民法院审理,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在先,高虹等32人起诉在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颍泉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高虹等32人上诉称本案应由颍东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或由本院院直接审理本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一初字第0365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由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移送至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 芳审 判 员 徐 云代理审判员 王来斌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媛附: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虹(曾用名:高红),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北办理处泉北居委会小街孜居民组4栋1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军,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路124号1幢604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韧,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红旗路29号2幢3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兰云,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顺昌路2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刚,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路40号14幢301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军辉,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中路11号1幢506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春茂,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理处二里井新村26栋131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东,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理处建设巷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金明,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州北路24号2幢307户。上诉人(原审原告):时兴伟,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永昌路105号103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文刚,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方王村大胡庄37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卫东,男,1973年出3月10日生,汉族,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幸福中路居委会刘池40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田,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幸福中路居委会刘池26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理处小南关巷48-2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川,男,1975年出生,汉族,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南路154号27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静,女,1978年出生,汉族,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巷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超,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理处东平居委会菜园庄126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海,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西路港利绿园17幢303室。上诉人(原审原告):木华成,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回族,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临泉路太平岗巷72号1幢1单元302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振,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理处后赵胡同19号1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金燕,女,1968年出生,汉族,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清河办事处。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瑜,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南路154号集体32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勇,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富康巷7号-1。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琦,男,1972年出生,汉族,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村路77号9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怀光,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环城北路泉河一巷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军,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二里井东巷41号6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杰,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路40号47幢303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利,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路40号10幢501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文平,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北京中路137号174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颖辉,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同力社区中区3幢401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金星,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所直属册三商店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宏瑞,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幼儿园家属院甲03号90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