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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99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上×厂、敏×厂与被上诉人唐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上×厂,敏×厂,唐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9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宝安区上×厂。负责人:曾某某,厂长。上诉人:(原审原告):敏×厂。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董事。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男。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上×厂、敏×厂因与被上诉人唐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两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 静审 判 员  马 龙代理审判员  张秀萍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