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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浔双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奇杰五金机械配件厂与闵金财、冯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奇杰五金机械配件厂,闵金财,冯凤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双商初字第98号原告:无锡市奇杰五金机械配件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农联村。投资人:邹亚琦,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华万星,系无锡市滨湖区华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友谊村华甲里33号。被告:闵金财,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漾滩村谈家堰6号。被告:冯凤华,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漾滩村东港头15号。上列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姚建生,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系湖州市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儒林村姚家湾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奇杰五金机械配件厂诉被告闵金财、冯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奇杰五金机械配件厂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凤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奇杰五金机械配件厂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又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奇杰五金机械配件厂撤回对被告冯凤华的起诉。审判员  费江辉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秋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