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茅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十堰伟成工贸有限公司与李士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伟成工贸有限公司,李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茅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十堰伟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白浪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士平,男,汉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湖北省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沙洋县,现因犯挪用资金罪,在襄北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09)茅民一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士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士平偿还挪用款100835.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16元、执行费1547元。但被执行人李士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士平在十堰市白浪街办柯家垭村1幢1-7-1号有92.74㎡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士平在十堰市白浪街办柯家垭村1幢1-7-1号92.74㎡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第××号)。二、被执行人李士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士平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士平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杞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附卷)(2010)茅执字第33号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申请执行人十堰伟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士平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9)茅民一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士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士平在十堰市白浪街办柯家垭村1幢1-7-1号92.74㎡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第××号)。二、被执行人李士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士平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士平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执行裁定书一份。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茅执字第33号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申请执行人十堰伟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士平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9)茅民一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士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士平在十堰市白浪街办柯家垭村1幢1-7-1号92.74㎡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第××号)。二、被执行人李士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士平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士平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执行裁定书一份。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0年7月15日地点: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张雄办公室合议庭成员:张雄、刘曙光、柏韧案件主审法官:刘曙光书记员:杞翔评议:申请执行人十堰伟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士平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记录如下: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十堰伟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白浪东路35号。法定代表人赵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士平,男,汉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湖北省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沙洋县拾桥镇北街路1号,现因犯挪用资金罪,在襄北监狱服刑。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士平在十堰市白浪街办柯家垭村1幢1-7-1号有92.74㎡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第××号)。一、二、执行的过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09)茅民一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士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士平偿还挪用款100835.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16元、执行费1547元。但被执行人李士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需要合议的问题:是否查封被执行人李士平在十堰市白浪街办柯家垭村1幢1-7-1号92.74㎡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第××号)。四、承办人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的规定应查封被执行人李士平在十堰市白浪街办柯家垭村1幢1-7-1号92.74㎡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第××号)。张雄:同意承办人意见。柏韧:同意承办人意见。五、合议庭意见查封被执行人李士平在十堰市白浪街办柯家垭村1幢1-7-1号92.74㎡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第××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