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民一终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一终字第7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王增强,男,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西安市无线电二厂职工。上诉人孙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一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某于2010年7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愿按原审判决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孙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少波代理审判员 周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安品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