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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施达与沈康奇、沈财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达,沈康奇,沈财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235号原告施达,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址德清县武康镇蓝色港湾7幢603室。被告沈康奇,1987年6月3日生,汉族,住址德清县莫干山镇横岭村范家坞41号。被告沈财佳,196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址德清县莫干山镇横岭村范家坞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达与被告沈康奇、被告沈财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施达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舟德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海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