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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68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方×。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告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颜爱燕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人民陪审员  叶海丹二〇一〇年七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