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1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尧寿与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朝日科磁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尧寿,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朝日科磁业有限公司,何金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185号原告陈尧寿,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里京村37号。委托代理人黄昌平,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州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陈士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建荣,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彩琴,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朝日科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州西路388号。法定代表人骆有才,董事长被告何金龙,经商,住义乌市义亭镇何店村10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尧寿诉被告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朝日科磁业有限公司、何金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尧寿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尧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62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尧寿负担。审 判 长 杨飞雄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