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肥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庞金镜申请执行柳俊玲、董尚宾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金镜,柳俊玲,董尚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肥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庞金镜被执行人:柳俊玲被执行人:董尚宾申请人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肥乡县人民法院(2010)肥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在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6980元及利息。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及发(2009)15号文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常永军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