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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665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杨娟娟、马玉明,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系西安四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另150元由本院退付原告。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爱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