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665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杨娟娟、马玉明,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系西安四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另150元由本院退付原告。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爱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