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民初字第080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大庆与被告于建华、张言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民初字第0804号原告李大庆。委托代理人周静。被告于建华。被告张言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负责人刘苏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庆与被告于建华、张言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庆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大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大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建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