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外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丹阳市杰锐特种工具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丹阳市杰锐特种工具制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外初字第94号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南海路62号。法定代表人:郑森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安成,宁波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丹阳市杰锐特种工具制造厂。住所地:丹阳市后巷镇王祥村。诉讼代表人:徐朝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杰锐特种工具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