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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富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熊某某、赖某某与李某、陈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赖某某,李某,陈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富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熊某某。原告:赖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楼某某。被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赖某某诉被告李某、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赖某某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赖某某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某、赖某某撤回起��。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熊某某、赖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金才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凌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