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江商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与玉山县××物资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变压器有限公司,玉山县××物资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江商初字第765号原告浙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湖路口。组织机构代码:14787362-3.法定代表人占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某某。被告玉山县××物资站。住所地江西省××博士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玉山县××物资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卫平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