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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玉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高某。被告吴某。原告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于2010年7月15日由审判员叶开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高某、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4年2月24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感情一般。之后,由于被告经常夜不归宿,有时还对原告进行殴打。后来,双方多次分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请判令���被告离婚。被告吴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要求与原告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自由恋爱。于2004年2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感情一般。婚后,由于被告赌博发生争吵,双方开始于2010年6月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户籍信息以及原、被的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仅仅为被告赌博发生争吵,导致夫妻短期分居,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相互关心、谅解,还是有希望和好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此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俊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