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南商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代青龙与许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青龙,许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559号原告:代青龙,省织金县珠藏镇银山村后冲组。被告:许峰,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人民路143号103室,现住浙江省嘉兴市铭楼商厦1幢410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青龙诉被告许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付清承揽款为由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晋安审 判 员  沈 杰人民陪审员  朱玲玲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峥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