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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周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朱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朱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周民初字第251号原告:钱某某。委托代理人:陆某某。被告:朱某某。原告钱某某为与被告朱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朱某某即时支付会款12500元及会款利息1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方波波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冯维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