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商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橙与施时辉、金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橙,施时辉,金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433号原告:陈橙,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台县平桥镇西村3组1号。被告:施时辉,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台县平桥镇上丁村上丁中路11号。被告:金海军,农民,住天台县平桥镇西林村王思岙组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橙与被告施时辉、金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陈橙负担。审 判 员 周和平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其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