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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天商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橙与施时辉、金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橙,施时辉,金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433号原告:陈橙,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台县平桥镇西村3组1号。被告:施时辉,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台县平桥镇上丁村上丁中路11号。被告:金海军,农民,住天台县平桥镇西林村王思岙组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橙与被告施时辉、金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陈橙负担。审 判 员 周和平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其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