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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龙执民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姜振强与季克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姜振强,季克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姜振强。被执行人:季克韬。申请执行人姜振强与被执行人季克韬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9年下半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正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查询银行账户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程序终结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179号执行一案(标的323796元本息)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执行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念宁审判员  郑文忠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