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永嘉县名诚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召宁服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名诚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召宁服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175号原告:永嘉县名诚贸易有限公司727-1)。住所地:温州市永嘉县桥头镇窑底村桥西北路206-1号。法定代表人:金建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银忠,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斌,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召宁服饰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建庄村。代表人:华召斌,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名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召宁服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嘉县名诚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嘉县名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7元,减半收取计658.5元,财产保全费650元,合计1308.5元,由原告永嘉县名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戎 绒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