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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徐长校与楼令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楼令均,徐长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楼令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长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雪永。上诉人楼令均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牌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楼令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楼令均撤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楼令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楼令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银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