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平将与张世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平将,张世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713号原告叶平将,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外斜村4-1号,现住丽水市人民街17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益庭,丽水市水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世恒,农民,昌县石练镇大茂坑村石角坑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平将诉被告张世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平将于2010年7月15日以被告归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平将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平将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94元,由原告叶平将负担。审判员 吴忆玲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香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