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阜行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成林与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林,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阜宁县施庄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阜行初字第0012号原告王成林,退休工人。被告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管晨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邓成凯,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厚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科科长。第三人阜宁县施庄卫生院法定代表人丁刚,该院院长。原告王成林诉被告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阜宁县施庄卫生院劳动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告和被告已达成协议,现原告王成林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成林负担。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周 衡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伟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