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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商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昌勇与周臻君、王才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昌勇,周臻君,王才林,洪启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1278号原告:赵昌勇,市椒江区寺前小区6幢5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302181433。委托代理人:陈明,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臻君,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278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5412200317。被告:王才林,省台州市椒江区横河新村24号楼2单元1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908180019。被告:洪启国,省台州市椒江区朝阳新村57幢800号,公民身份号码:××96909131032。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昌勇与被告周臻君、王才林及洪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昌勇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昌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5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25元,由原告赵昌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炯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叶露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