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关峰与吴永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关峰,吴永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617号原告何关峰,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凰升塘村5组。被告吴永青,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中路51弄4号205室。原告何关峰为与被告吴永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永青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关峰撤回对被告吴永青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