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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关峰与吴永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关峰,吴永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617号原告何关峰,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凰升塘村5组。被告吴永青,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中路51弄4号205室。原告何关峰为与被告吴永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永青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关峰撤回对被告吴永青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