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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甲、沈乙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甲,沈乙,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023号原告:沈甲。原告:沈乙。被告:陈某某。原告沈甲、沈乙为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称,被告于2008年5月28日因生活需要,向两原告借人民币10000元,立有欠条一份,约定到2008年12月30日前归还。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0000元,按银行利息的2倍计算。本院认为,两原告以被告向其借款为由提起共同诉讼,但根据两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原告沈甲将其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沈乙,原告沈甲与本案已无利害关系,两原告间也不具有共同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沈乙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甲、沈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