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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铁玲与西安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玲,西安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31号原告王铁玲委托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中心医院,住所地西安市西五路161号。法定代表人马东洋,院长。委托代理人刘超,该医院医务科干部委托代理人马小安,该医院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玲诉被告西安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铁玲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铁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王铁玲承担。审 判 长  高更生审 判 员  王新权代理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