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安万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江西雄鹰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武义申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雄鹰铝材股份有限公司,武义申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安万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雄鹰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安义县凤凰山工业园区。机构代码:62742577-3。法定代表人:龚兆汉,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义申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东干凤凰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楼新宏,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雄鹰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义申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的(2010)安万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0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安万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涂国煌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秦拥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秀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