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粘合剂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粘合剂有限公司,浙江省××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132号原告建德市××粘合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沟岭。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徐甲。被告浙江省××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自然村。法定代表人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粘合剂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粘合剂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粘合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省××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计236元,连同财产保全申请费300元,合计人民币536元,由原告建德市××粘合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再根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志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