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毛友雅与楼令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楼令均,毛友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楼令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友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雪永。上诉人楼令均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牌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楼令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楼令均撤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楼令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楼令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银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