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白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相灶与王金伟、吴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相灶,王金伟,吴美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白商初字第22号原告:王相灶,男,194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白塔镇鱼山村9号。被告:王金伟,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仙居县白塔镇鱼山村。被告:吴美芬,经商,住仙居县白塔镇鱼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相灶与被告王金伟、吴美芬��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相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王相灶负担。审 判 长 吴宇明人民陪审员 李海江人民陪审员 吴才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溢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