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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昌村与付万勇、陈文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昌村;付万勇;陈文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305号原告:黄昌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71126023x,住苍南县芦浦镇浦北路。委托代理人:林上幸,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万勇,身份证号码330327197911130979,住苍南县宜山镇球新路**。被告:陈文思,身份证号码330327197907100216,,住苍南县宜山镇新市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昌村诉被告付万勇、陈文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昌村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昌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黄昌村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通利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