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昌村与付万勇、陈文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昌村;付万勇;陈文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305号原告:黄昌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71126023x,住苍南县芦浦镇浦北路。委托代理人:林上幸,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万勇,身份证号码330327197911130979,住苍南县宜山镇球新路**。被告:陈文思,身份证号码330327197907100216,,住苍南县宜山镇新市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昌村诉被告付万勇、陈文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昌村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昌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黄昌村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通利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