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西安市圣安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春祥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616号原告西安市圣安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二路盛世华庭小区A段1单元1层10103号。法定代表人祁吉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祥。委托代理人王丽萍,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兰馨,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圣安置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春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圣安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圣安置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7元,由原告西安市圣安置业服务有限公司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陈红联代理审判员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杨 娜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