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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商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周,李清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商民初字第237号原告刘英周,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李清兰,又名李雪梅,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刘英周之妻。原告刘英周与被告李清兰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英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清兰经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刘英周诉称,我与被告李清兰于1992年1月22日在商南县过凤楼镇登记结婚,婚后于1994年2月生育一子刘涛,婚后我们夫妻感情尚好。2002年因家务琐事被告与我父母发生争吵后,即离家出走到河南省巩义县打工,两年没有回家,但尚与我们联系。自从2004年以后,被告再没有与家人联系,音讯全无,下落不明,经我到河南查找多次均无踪迹。自2002年以来,我一个人在家抚养照顾孩子刘涛生活及上学。2009年11月刘涛因病去世,全家仅剩我一个人生活。被告离家出走长达6年之久,不与家人联系,对家庭及孩子未尽其义务,致使我们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我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李清兰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1992年1月22日原告刘英周与被告李清兰(又名李雪梅)在原徐家店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于1994年2月生育一子,取名刘涛。2002年被告出门打工,与家人尚有联系,自2004年之后杳无音讯,下落不明,经原告多方查找无果。原告自被告出门后独力承受家庭生活重担,抚养刘涛并供其上学,家庭经济困难。2009年11月刘涛因病去世。原告现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有下列证据证实:(一)、原告身份证、家庭户口本、结婚证,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及婚姻关系;(二)、太平庄村委会证明、证人胡思国证言,共同证明李清兰又名李雪梅、李清兰外出后自2004年下落不明、刘英周家庭生活困难及刘涛因病去世的事实。(三)张兰香、曹维锋、王向阳证言,共同证明李清兰外出后自2004年下落不明的事实。以上证据真实可信,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家庭需要双方倾注心血和精力,夫妻关系才能和谐、家庭才能和睦。本案中被告李清兰外出长达6年下落不明,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刘英周与被告李清兰(又名李雪梅)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 王 勇审 判 员 :曹振勇人民陪审员 :段来林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 罗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