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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148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20-07-22

案件名称

杜振军、周鹏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杜振军;周鹏港;陈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481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杜振军,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 被执行人:周鹏港,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 被执行人:陈红梅,女,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振军与被执行人周鹏港、陈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1481民初18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3月11日受理该案。案件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2020)辽1481执34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终结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1481民初18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忠山 审判员  杨晓东 审判员  徐国峰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谭思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