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二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诉被告贺王军、莫银锡、第三人永安保险莲湖支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贺王军,莫银锡,永安保险莲湖支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二初字第915号原告王海,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管学志,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贺王军,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莫银锡,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永安保险莲湖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关正街18号邮政大厦3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诉被告贺王军、莫银锡、第三人永安保险莲湖支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5元。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