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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二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诉被告贺王军、莫银锡、第三人永安保险莲湖支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贺王军,莫银锡,永安保险莲湖支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二初字第915号原告王海,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管学志,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贺王军,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莫银锡,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永安保险莲湖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关正街18号邮政大厦3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诉被告贺王军、莫银锡、第三人永安保险莲湖支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5元。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