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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奎执恢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奎文区广文街道办事处东上河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区广文街道办事处东上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奎执恢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广文街道办事处东上河村民委员会。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奎经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志江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