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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林平楷与何顺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平楷,何顺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668号原告:林平楷。委托代理人:金光华。被告:何顺丰。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平楷与被告何顺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平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平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林平楷负担。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蕾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