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林平楷与何顺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平楷,何顺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668号原告:林平楷。委托代理人:金光华。被告:何顺丰。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平楷与被告何顺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平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平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林平楷负担。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蕾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