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初字第257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谢芸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高望堆村民委员会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高望堆村第四村民小组征地款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芸,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高望堆村第四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高望堆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2577号原告谢芸。委托代理人吴江涛,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建普,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高望堆村第四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薛民学,该组组长。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高望堆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壹军,该村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芸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高望堆村民委员会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高望堆村第四村民小组征地款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芸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庞百忍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维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