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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商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继康、衢州市柯城名龙制衣厂与杭州英平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继康,杭州英平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482号原告:徐继康,男,1955年6月16日出生,个体户,住龙游县龙洲街道文化东路56号2幢404室。原告:衢州市柯城名龙制衣厂,住所地:衢州市荷花西路1号负责人:叶路,厂长。委托代理人:叶名良,男,1952年3月9日出生,衢州市柯城名龙制衣厂经营厂长,住衢州市柯城区松园西区17幢一单元402室。被告:杭州英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村。法定代表人:付波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名龙制衣厂与被告杭州英平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柯城名龙制衣厂于2010年7月14日以被告杭州英平服饰有限公司破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诉权。原告衢州市柯城名龙制衣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衢州市柯城名龙制衣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名龙制衣厂承担(已付讫)。审判员  李欣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方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