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建波与宁波市镇海宝婕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波,宁波市镇海宝婕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207-1号原告:张建波(系宁波市鄞州区邱隘思迪喷胶棉绗缝厂业主),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回龙村张浪漕90号。委托代理人:张敏,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镇海宝婕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清水浦村。法定代表人:郑盛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波与被告宁波市镇海宝婕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宁波市镇海宝婕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价值18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波市镇海宝婕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详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银春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钱士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