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普六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普六商初字第89号原告陆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某某。被告钟某某。原告陆某某诉被告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邱国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某诉称,2010年2月24日,被告钟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归还日期为同年4月底,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后被告未归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从2010年2月24日起至借款归还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了借条一份。被告钟某某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钟某某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原告陆某某借款20000元,并支付从2010年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归还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邱国行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佩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