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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辖终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5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金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辖终字第0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上诉人鲁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0)温瓯三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2005年左右即离开户籍地,分别在江苏扬州、江苏南京等地从事经营活动。现上诉人所租住的扬州市桂香苑15幢503室所在区域隶属扬州市开发区。原审裁定有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系其经常居住地。瓯海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户籍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忠秋审 判 员  陈莉萍代理审判员  郑 晔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万祥敏 关注公众号“”